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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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据不能直接判定非法集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意图、欺骗手法是否违法、资金额是否达标。如虚构事实、夸大回报集资,无借据也构成非法集资。但缺借据影响证据链,需全面分析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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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非法债务时,催收活动不一定涉及非法拘禁。但如限制他人自由或侵犯其人身权益,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此行为可受刑罚。若涉及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刑罚更重。导致重伤或死亡者,法律责任加重。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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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中,需清晰区分其与相关行为。此罪非行为本身为判定依据,而是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关键在于催收的是否为非法债务,且催收手段须达情节严重,方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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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构债务罪指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公正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判定此罪需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干扰司法公正目的、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