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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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罪行须满足: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司法、损害他人权益。涉及财产侵占、逃债等应重罚,司法人员共谋亦严惩。其他罪行依较重规定定罪。判定需深入调查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证言等,确认事实捏造。伪造、隐瞒、虚假阐述且损害司法或他人权益者,认定为虚构债务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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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等行为。若连续实施,形成连续犯罪情节,需分析是否构成持续犯。若行为紧密关联,视为整体,构成持续犯;若孤立发生,则独立定罪。审判时依据事实判断,构成持续犯则从重处罚,否则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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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据不能直接判定非法集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意图、欺骗手法是否违法、资金额是否达标。如虚构事实、夸大回报集资,无借据也构成非法集资。但缺借据影响证据链,需全面分析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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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非法债务时,催收活动不一定涉及非法拘禁。但如限制他人自由或侵犯其人身权益,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此行为可受刑罚。若涉及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刑罚更重。导致重伤或死亡者,法律责任加重。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