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1345人阅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人群一般不可以被采用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司法追究:第一种是存在严重疾病并且其生活已经无法自理的人群;第二种则是孕妇或是正在为不满一岁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群体;最后一种是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除非其行为恶劣程度非常高,否则一般都会优先考虑对其进行教育矫正。
1454人阅读
在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后,仍然可以选择投案自首。然而,此种情形通常称为“到案”,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自首”。由于一经被刑事拘留,个人的人身自由即已受到严格控制和约束,因此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并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将被视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这在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有可能成为法院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1090人阅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者在具体实施拘禁措施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当尽快将此消息传达至其家属手中。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嫌疑犯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并通过告知其家属,使他们及时了解到自己亲人的当前状况。然而,如果调查过程中涉及到保密事宜,公安部门可以选择暂不通知家属,但此类情况应作为例外对待。
1378人阅读
在法律框架内,被刑事拘留的个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包含了他们成立公司这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该个体在刑期结束后,或是在没有收到任何刑事制裁(例如,被证明无罪即宣告其释放)的情况下,他/她仍旧有合法的权利去申请注册公司。然而,如果所涉的犯罪行为与公司的运营存在关联性,比如经济犯罪等,那么这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业务活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