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立即咨询网络诽谤罪的定罪准则并非简单地依据传播次数的多寡,而是着重于诽谤言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及其对现实生活所带来的实质性危害。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若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处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诽谤言论的大规模传播、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或导致公共秩序陷入混乱等多种情形。
诽谤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所述:首先,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实施捏造事实以诽谤他人的不法行为;其次,该诽谤言论须得以实际被点击、浏览达5000次或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此外,该诽谤言论还须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遭受诸如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再者,若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因诽谤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而再次实施诽谤行为的,也将构成犯罪;最后,若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亦可视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构成需同时具备公开污蔑或恶意编造不实言论且情节恶劣的要件,而非仅看传播次数。真实信息即使广泛传播也不构成诽谤。判断需综合信息真伪、传播方式及社会影响,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虚构信息加侮辱性传播即使一次也可能构成诽谤。具体案件需结合实情和证据,由法庭公正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成立需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手段、影响及受害者的名誉损失。情节严重的诽谤,即使传播次数不多也可能构成犯罪。法律未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传播次数门槛,需依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恶劣的诽谤行为,不论传播频次高低,均可能触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情节严重”,虽然未直接规定传播次数标准,但传播次数是评估情节严重性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传播范围、影响力及名誉损失等因素。若传播次数频繁且造成严重名誉损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传播次数标准需结合案件情况和司法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