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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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这样理解,我们对待威胁以及要挟的处理方式包罗万象,既能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又可借助第三方或通过書函等渠道进行;不仅可以直接表明指向,还可委婉暗示。而无论是直接威胁还是采取间接要挟的手段,都是为了引发他人在心理层面产生畏惧感,从而达成精神上的强制目的。然而,受害人是否的确受到内心恐惧的驱使从而被迫付出财物,均不会对该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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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系一种复合性质的客体,不仅涉及到侵害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对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产生了威胁。这便是本罪与其他犯罪,如盗窃罪、欺诈罪之间明显的区别之一。在本罪中,侵犯的对象是指所有的公共资金和私人财产。(二)从客观上看,本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恐吓、威逼、勒索等挟持手段来胁迫被害者交出其财产资产。(三)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法律适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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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恐吓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持刀威胁他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做出判断。若仅仅是以刀具示威,但并未实施任何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有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话,那么便无法被判为犯罪。然而,不论是否真的实施了所谓的威胁,只要持有刀具便是一种触犯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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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导致他人轻伤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若仅因过失而导致他人轻微受伤,将无须承受刑事处罚,因为此并非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