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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构成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判定标准,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此种犯罪的行动主体乃一般普通公民皆可为之;
其次,所涉及到的行为客体主要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相关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七大类型,以上所有这些名目背后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均在本罪范围之内;
再次,从本罪对客体的侵害角度来看,它牵涉到了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来说,洗钱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是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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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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