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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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情形中,如果妻子以其个人名义举借的款项,丈夫原则上是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的,除非这份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因此,理论上来说,我们无法直接向丈夫提起诉讼要求他偿还妻子的个人借贷。然而,如果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的负债,那么就有权利向两者同时提起诉讼并请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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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位丈夫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立即导致其入狱服刑,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欠款问题源于民法范畴,而非刑事犯罪的性质所在。然而,若债务人有蓄意逃避债务或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假如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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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内,配偶间为了支持对方借贷而给予他人之担保,此举倒是可行的。然而,这种情况往往要求担保人(也就是妻子)必须出于自愿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过程中,担保行为将被视为个人的法律行为,而并非仅仅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然而,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即便妻子并未直接进行担保,她仍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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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形中,个人负债并不会牵扯到配偶的权益,除非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亦或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此债务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事务范畴。在此种情境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