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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4.09.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的证据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物证,如与案件紧密相连的工具、物品等等。
2.书证,具体而言是指诸如相关信件、合约等文字类证据材料。
3.证人证言,这是由了解案件实情的人士所提供的口头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护,这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和辩护。
6.鉴定意见,如法医学鉴定、事故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都是对现场或物品进行调查取证后所留下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数字化证据。
以上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确实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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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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