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一旦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将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集资,将构成集资诈骗罪,严惩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些惩戒措施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公众财产安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履行情况。前者虽未经许可筹集资金,但承诺还本付息且无非法占有意图;后者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资金,并往往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二者在法律责任和定罪上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指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利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即构成此罪。此罪强调行为人的不法意图和欺诈行为,以及集资活动的非法性和涉案金额的严重性。任何利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