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损害赔偿原则通常在侵犯权益或违约导致损失的情况下适用。不过,只有较为轻微的精神伤害才会适用,比如一般性的情绪低落,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此外,未预见且无法合理预测的损失,通常也不会被算在赔偿金额里。
针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罚款等刑罚的公诉案件,在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充足的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予以适用;其次,对于根据刑法明确规定只须告知才可进行处理的案件,亦属于此类范畴;再者,即由被害人提起诉讼,并有证据证实为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形。
仅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经常会被使用,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适用该原则。不过,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自行上诉的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故意伤害罪,就是指故意违反法律,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它的适用范围可广了,包括直接的暴力伤害,像殴打、持械伤害这些;还有危险行为的间接伤害,比如蓄意驾车撞击;煽动或者协助他人伤害的,也可能构成共犯。伤害的程度得符合特定的标准,一般都得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轻伤及以上的后果才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包括暴力殴打、拘禁、用器械伤害等多种形式,甚至还涉及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论伤害轻重,只要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