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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为恶劣的有哪些

时间:2024.10.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致使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肆意追赶、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对社会造成恶劣恶果和广泛影响;
强行夺取或是任意损坏、占有公共财产及私人财物,情节极其严重者等,皆可被视为寻衅滋事罪情节极其恶劣的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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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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