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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终审

时间:2024.10.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凡在司法程序中因罪行而被判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皆可提请申请监外执行
第一种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监狱之外进行治疗与调养,第二种是怀孕或者哺乳期间的女性,她们需要得到特殊关注和照顾来保护自身及孩子的健康和权益,第三种是因为身体状况特殊(如残疾、年老体弱等)无法独立生活,且暂时性地施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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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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