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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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工伤鉴定期限有何具体的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进行工伤鉴定的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医学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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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于遭受工伤的员工而言,其所在的企业负有承担员工工伤治疗期内工资报酬的责任,然而,在尚未确立工伤事实之前,企业仅需支付伤者发生事故前的工资便可视为合法行为。对于因公而受到伤害的员工,如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确认构成工伤,那么此种情况将无法被视为正式工伤,企业则有权以原始工资标准向伤者发放薪资,且仅限于事故发生前时间段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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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那么他/她将无需参与劳动能力鉴定;而倘若劳动者是因遭受外伤触发了工伤条件,则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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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伤残鉴定与劳动鉴定申请的相关流程个人进行工伤鉴定时,需派遣当事人携带全面详尽的病历资料以及医师开具的明确诊断证明前往司法鉴定中心,由该中心的资深工作人员在仔细审阅完整病历之后核准确定伤残等级,随后至所在地社保机构递交伤残等级评定相关材料,包括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等,最终静候鉴定结果或结论的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