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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对于债务债权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权限,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义务既定地点的邻近法院负责审理。
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各自的管辖法院,并且此项约定并未触犯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则应依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针对借款合同这类特殊类型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那么通常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视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地。
换言之,当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时,其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同样具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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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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