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实施法定执行之范畴并不仅仅局限于
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这其中包括并不仅限于其银行储蓄、
工资报酬所得权、房产所有权、
机动车所属权以及公司股份等各项
财产权利。
同时,对被执行人强制进行指定行为的约束亦属执行之列,例如,命令其搬离已占有的房产或者交付出相应的财物等。
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书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各种
强制执行手段,诸如查封、扣押、冻结、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以确保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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