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况,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被告人的家人并未直接卷入该犯罪活动,也从未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那么他们便不属于犯罪的主体,因此这类案件便无权牵涉到被告人的家庭成员。然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中,由于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可能曾参与或支持了该犯罪行为,这类案件便有权对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审理和追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它会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众的财产权益。这种犯罪通常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人会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予回报,例如通过高息来吸引民众进行投资。对于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罪犯实施刑事制裁。
亲属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组织或实施,知情并协助,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是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也没有协助,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的责任判定,要看实际的参与情况。
对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属地管辖,是根据犯罪地和结果地来确定的。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及相关准备、起始、经过、结束等地;结果地指犯罪目标受损地及犯罪所得到手、藏匿、转移、利用、变卖等地。在律师看来,通常会选择犯罪行为和结果最明确、最容易找到证据的地方作为管辖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违反金融法规,私自吸收公众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他人托管、遗失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罪在构成要件、目的、手段上都有很大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的是公众资金,而侵占罪针对的是特定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