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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和解以后公安机关可以撤诉么怎么办

时间:2024.10.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案情的过程中,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必定会采取撤诉行动。
倘若所涉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做出撤销案件的决策。
然而,针对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即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亦无法撤诉,仍然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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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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