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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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抵押房产的债务处理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通常为婚姻存续期为家庭共同生活等所负,离婚约定由一方承担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个人债务如因个人侵权产生,由债务人承担。实际处理要依据相关法律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留意抵押权行使及房产处置,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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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一方担保未明确为个人债务时通常需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及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担。但担保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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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在以下情形可撤销抵押:主债权消灭,如债务清偿;抵押权实现,即债务方违约抵押物被处置;抵押物灭失且替代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撤销抵押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不动产登记规定和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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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若想撤销已抵押房屋,可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需证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自身债权,撤销权成立则抵押行为自始无效,房屋恢复未抵押状态。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最长不超五年,从债务人行为发生日起算。债权人应及时行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