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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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完整且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2.精心策划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详细的操作规程。3.确保本单位有足够的资源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并且这些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使用。4.严格监督与审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5.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并执行适合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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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解析当企业具备较多的股东数量或较大的经营规模时,根据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可设置董事会以确保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该董事会通常由特定数量的董事构成,且其中一人将被选为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设有一名董事长,同时也可设置副董事长。关于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具体产生程序,则应遵循公司章程中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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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主要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和依赖。这其中,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具有明确的限制性,仅限于其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度。换句话说,当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债务时,股东并不需要承担起连带清偿的义务,也就是不需要股东代替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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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构或其它单位的职员,运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擅自挪动本单位的公款供个人享用或者贷款给予他人,倘若公款金额数量较大并且逾期未能偿还超过三个月之久,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公款数量较大并用于了谋求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职员挪用的是本单位巨额的公款,或者即使公款数量不大但拒绝归还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