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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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具体措施在我们国家,尽管针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完全成型,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依然数量可观。依据法律规定,每位自然人皆拥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至于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则同样具备自己的名称权、名誉权与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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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划分问题探讨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要依据责任的划分来确定。即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而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构成了侵害,那么就必须对此负有侵权责任。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断出某行为人具有过失时,如果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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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双方均受伤害时,双方均需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定责任的依据主要取决于事件的缘由以及双方所受到的损伤程度和具体治疗情况。当经法医鉴定证实损伤程度达到轻伤级别后,公安机关应启动立案侦查机制,对施暴方进行依法追责;但若公安机关对此不予立案处理,受害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以追究施暴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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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责任划分中的作用确实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务必考虑到加害者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指当受害者或死者的近亲属由于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重要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犯,从而使他们承受了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异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时,依据法律规定向加害者提出的精神抚慰费用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