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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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明确商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六个月。此期间内债权人若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这种情形下债权人需及时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依法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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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时,依据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常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为保证期限。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索偿,保证人可解除保证责任,这是为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明确约定时法律设定默示期限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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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范围未明确规定,担保人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负担保义务。这是为维护债权人权益,确保担保人责任能覆盖潜在债务风险,在此情况下法律倾向于给予债权人更全面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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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未直接约定担保期限时,依法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担责则保证人免责。现实中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要依据法律确定,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权益,达成各方权益义务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