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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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当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如有尚未完成房屋产权证书安置程序的房产,为确定该房产应由个人单独拥有或者两人共同拥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唯有经过公正程序确认,日后才能对这段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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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产所有权的划分若双方已作出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照约定内容予以处置;若未作明示约定,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如一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将该房产登记于自身名下,除非另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可不予进行分割处理。2.倘若一方全额购买房产但将其登记于双方名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法院有权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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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均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处理方式针对此类情况,通常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予以解决。首先,若在双方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已先行独立购置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取得房产所有权之房屋,那么此种情况无疑应被认定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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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房产如何申请进行个人财产公证婚后购房可能构成个人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签署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得到公正机构核准,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务问题都会依据这份协议来判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方选择用财产协议中的个人财产购入房屋,则该房产将自动转为个人财产;其次是父母为儿女购置房产后再将其赠予,如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仅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下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座房产将被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纯真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通财产,而是归属于被认定的那一方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