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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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可能无法启动不当得利诉讼程序,存在风险。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素,转账记录可作为欠款人获利和债权人受损的初步证据,但诉讼中法官审查严格,要求原告有更有力证据证明索款无法律保护,否则可能败诉,债权人起诉前应搜寻更多佐证信息强化证据链提升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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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实践中能否行使代位权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指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等情况致债权人到期债权难获清偿时,债权人可向法院书面申请代位行使权益(专属债务人权力除外)。执行程序中,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等五个必要条件可能存在代位权,且行使时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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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之诉需符合多项核心理念,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内容确定且过履行期,二是债务人拒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个人权利,四是债权人因债务人行为有实际损失。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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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代位权的法律程序要遵循法定条件。债权人债权须合法且到期,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受损,债务人债权应为可被介入权利。代位权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前要收集证据,法院审理若符合规定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行使范围在债权额度内,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