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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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指出的一项罪行范畴。根据该条款规定,明知行为人可能通过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甚至为其实施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措施、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设备、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乃至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此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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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标准,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被告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对受害者实施了猥亵行为;其次,该行为须明显违反受害者的意愿,并且已经达到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地步;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必须为故意,而非过失所致。如若案件涉及到大规模围观群众、或在公共场合公然猥亵,那么相应的惩罚力度将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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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展开了针对他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然而由于各种意志之外的因素,例如受害者并没有受到恐吓或未曾向警方报案或者没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可供交付,从而使作恶者无法实际地攫取到任何财产。在此情形之下,尽管犯罪行为以失败告终,但依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未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仍然能够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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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卖淫罪所涉及的涉案金额进行核算时,我们通常需要将注意力集中于诸如嫖资、组织者或中间人的不当收入等方面。在此过程中,我们需深入考量交易发生的频次、每笔交易的具体金额、以及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跨度等关键要素。此外,若有财物交换的情况出现,例如场所租金、设备采购等相关费用,亦可能纳入到涉案总金额的范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