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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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借款凭证,仅凭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欺诈,但若借款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贷方错误判断并因此向其支付款项;同时该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坚决拒绝偿还贷款,甚至刻意躲避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等手段,致使受害者陷入误解,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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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缺乏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也能够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揭示出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短信息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知情者的口供等等。如果所涉借款数额较大,那么我强烈建议您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追偿。在诉讼阶段,法庭将全面评估各类证据,从而推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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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诉讼程序以追回所欠债务时,欠条的原始文本无疑是极为关键且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它并非必备条件。若仅有副本,则可能需借助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词等等。然而,相较于仅持有副本,拥有原始文本往往能更为有效地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始文本被视作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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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缺失的情况下,该借款仍有可能被视作有效,然而,要证实这一借款确实产生于特定期间将会变得更为困难。在日常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转账凭证、见证者的证言、短信息或者邮件等通讯记录,以及其他与该借款有关联的线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若借款人能够明确承认其曾向他人借款,那么即使在没有书面借款协议的前提下,该借款也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