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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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散布损害他人名誉形象的诽谤言论,点击率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符合刑法“情节严重”标准,可构成侮辱诽谤罪,但转发次数不是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还需综合主观恶意程度、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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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包含蓄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论、未经同意公开影响他人名誉的真实信息这几种情况。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符合行为人主观有恶意或过失、侵权行为公开化、受害人声誉实质降低、行为与后果有关联性等要求,个案审理需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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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构成要件不因现场人数有差异,“公然”指发生于公共场合,有不特定群体或多数人可能知晓、目睹的环境。一人在场且侮辱行为公开化也可能构成公然侮辱,关键在于行为的公开性而非人数。如在互联网散布侮辱言论,受众数量不定也可能是公然侮辱,但要达到严重程度才受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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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主要由几个要素组成。一是要捏造虚假事实,即蓄意编纂不存在或严重扭曲真相的信息;二是散播捏造之事,将编造的虚假资料传给他人;三是指向特定个体;四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如使受害者声誉信誉大幅下降或影响其精神健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