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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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若借款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提出索要利息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活动中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同样不会支持出借方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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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时,若相关条款被裁定为无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调整:首先,对于因该行为获取的一切财物,行为人须全数归还;其次,若无法全数归还或无必要归还时,则需作对应的增值补偿;再者,若明确一方存在过失之责的话,理当赔偿另一方由于此种情形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最后,若双方均存在过失,那么相应的责任也应由他们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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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间借贷所涉借据之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等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悉其权益遭受损失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之申请决定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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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双方当事者可以对违约金额进行预定,然而若所设定金过低以至无法弥补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应相关方的申诉申请予以调高;而反之,如设定的定金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应相关方的申诉申请适度降低。因此,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时,定金金额必须由各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其设置不得过度超过或者严重不及于实际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