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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没有优先权

时间:2024.10.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权。
财产保全的主要功能在于防范债务人恶意转移或私自隐藏其名下财产,确保日后相关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在被法院依法实施保全的财产足以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形之下,施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将会优先于其他未曾提起保全申请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然而,若被保全的财产仍然无法足额抵偿全部债务,并且还有其它债权人也参与到了分配程序之中,那么就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来予以处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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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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