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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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证实借贷关系确为虚假诉讼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首先,深入考察借据的真实性,确保借据所呈现的内容,包括借据形成的具体时间、场所、借款数额、借款目的等关键信息,以及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经济往来状况等相关背景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证。其次,通过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以确凿的证据来验证借款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实质性的借贷关系,例如查看银行的交易明细、交易记录,收集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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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借贷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诈骗罪与侵占罪都需要行为主体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通过实施捏造事实、予以隐瞒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据等手段来实现。然而,一般的借贷行为如果未能按约偿还债务,则常常会引发普通的民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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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项明文规定,虚构债务罪系指不诚信之人通过编撰虚假事实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而干扰司法程序执行或严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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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未偿本无直接源自于刑事事件之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二百二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类型往往涉及借由虚伪陈述事实、对真相予以掩盖等手法,从他人处获取巨额财物的行径。然而,仅仅作为一种欠款争议,倘若并未采用欺骗、行骗等非法途径,一般而言不会直接引发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