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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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六百七十九条,表明自然人与他人间的借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那刻起即正式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未撰写借据,贷款人切实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这一行为本身,即可视为借款协议已然达成。所以说,就算没有书面的借据,这样的借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贷款人有能力去证明实际的借款事件确实存在,例如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或者特定的见证人发言等形式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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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单务或双务合同时,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此问题的答案并非仅仅取决于合同的名称或签署方义务的性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供资金,对方则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相关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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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签订了欠条却未展开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并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宝贵的诉讼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那么便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力以及再审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这项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权利。在以上的情境之下,我们更需考量利用其它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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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欠款协议已届满,需进行延期上诉,那么诉讼可被延期至适当的开庭日期。详细而言,倘若相关当事人因正当原因无法如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或者需要获取新的关键证据、再次对某些关键内容进行审定或勘查等因素,亦或是存在其他合理理由时,他们均有权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来裁决是否批准该延期审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