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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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法律规范,若在债务人身故之后,其遗留财产既无继承人继承亦无可接受遗赠之人,则该等财产应归属于国家,用于服务社会公益事业;若在债务人过世之前,其身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其遗留财产应当归属于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项规则意味着,遗产的分配和用途应当遵循现行法律制度,主要用于支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依法交付给集体所有制组织拥有,而非直接用来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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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务人死亡的特殊情况,请求确认遗产之前,首要任务在于对遗产范围的确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所谓遗产,即为自然人在离世之时遗留下的属于其个人的合法所有财产。因此,在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我们应对其可能涉及的各类财产,如动产、不动产、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详尽无遗的盘查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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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用之于清偿债务。若遗产数额不足以完全覆盖债务,则依据该法典的相关条款,无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将归属国家,用于公共利益事业;而对于那些在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债务人,他们所留的遗产也归属于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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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合法继承人仅能在其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来承受并清偿已故父母或其他亲人所背负的应缴纳税款以及其他债务。然而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完全抵消所有的负债时,继承人是有权利有权选择不负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去偿还。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税款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