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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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若借款人具备偿债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债务至相应迫在眉睫的程度,且情节严重,那么此种行为则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倘若情节尤其严峻,该借款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并面临附加罚金的可能性。然而,是否符合犯罪嫌疑的认定仍需依据个案实际情况予以详细剖析,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涉及的逃避债务行为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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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证实借贷关系确为虚假诉讼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首先,深入考察借据的真实性,确保借据所呈现的内容,包括借据形成的具体时间、场所、借款数额、借款目的等关键信息,以及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经济往来状况等相关背景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证。其次,通过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以确凿的证据来验证借款双方是否确实存在实质性的借贷关系,例如查看银行的交易明细、交易记录,收集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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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借贷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诈骗罪与侵占罪都需要行为主体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通过实施捏造事实、予以隐瞒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据等手段来实现。然而,一般的借贷行为如果未能按约偿还债务,则常常会引发普通的民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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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项明文规定,虚构债务罪系指不诚信之人通过编撰虚假事实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而干扰司法程序执行或严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