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于
执行异议之申请的
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接到书面申请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
在此其间,法院有权对相关财产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
保全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在执行
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涉案财产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处分行为。
另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对裁判结果提出书面异议,那么作为
执行法院需要在收悉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全面审议,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
执行程序;
如理由不足,应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
申诉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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