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种情境之下,如
劳动合同届满之时,女员工正值妊娠期、分娩期及哺乳假期间,该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特定状况得以消退为止方予以终止。
一般而言,并无
赔偿事项的出现。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于未
违法的限度内结束
劳务合同,
劳动者有权恳请用人单位
恢复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向其索取
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基准乃是
经济补偿标准之两倍。
同时,经济补偿亦依劳动者在本单位累计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份便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基准。
值得留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份
工资系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月及其之前的十二个月间的平均薪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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