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幼儿园中的孩童遭受
意外伤害之时,教师必须全力以赴,发挥其迅速响应的优点,进而在最短时间内实施紧急调控措施。
在例行教学生活中,教师更应当深思熟虑,主动去识别并排除可能存在于活动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如设备稳定性及地面平直度等方面的综合检测。
当然,在有条不紊地组织各项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还需依据孩子们的实际年龄特征与所具备的能力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布置,努力避免高负荷或者具有潜在风险的教育活动。
此外,教师还需时刻保持警惕,对小朋友行为举止及其所处的心理状态加以关注,从而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对危险动作施行有效的阻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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