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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首次民事纠纷,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再次审理案件。但不适用于未知被告行踪、上级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人数众多等特定情形,以及涉及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等特殊案件。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者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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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尝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另行起诉解决争议。因此,增加诉讼请求在此情境下并不合法,需要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另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新增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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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在以下情况下适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这些条件下,为了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以更快速、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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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开庭时间视案情而定,基层法院及其法庭主要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口头起诉,双方或一方主动前往法院提出纠纷解决请求,法院可视情况立即审理或指定日期处理,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