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聚众斗殴这一犯罪行为中,其物理表现形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集众多人员,然后展开相互间的斗殴;其次,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公开性与暴力性,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干扰;最后,斗殴者可能会采用各种工具,如器械等,但也并非完全不可采用徒手的方式,关键在于参与斗殴的行为是否经过事先谋划以及是否属于集体行动。
该聚众斗殴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所侵犯的关键对象是公共秩序。这个公共秩序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仅指公共场地或场所的秩序,实际上它涵盖了任何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应尽之义务以及共同遵循的规则与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能会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等,也有可能发生在较为偏远、安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都应该被视为对公共秩序的严重侵犯。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为组织、招募多人形成团体进行集体殴斗,参与者相互攻击打斗,易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这种行为往往具有组织性、多人参与和暴力性等特征,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破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坚决抵制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避免参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当事人没有在聚众斗殴的现场,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属于聚众斗殴的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为聚众斗殴犯罪出谋划策或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构成共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可能会追诉,需要看具体情况。十年前的聚众斗殴案件,无论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当时已经立案的,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时效一直未重新开始计算,因此,从理论上讲,再起诉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