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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对方认全责,还需要叫交警来么

时间:2024.10.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44人
律师解析:
在通常状况下,双方对于责任判定无异议,亦可籍由相互磋商予以合理赔偿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解决,则无需特邀交通警察前来。
然而,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仍然建议您向警方报案并请求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此一来,将有助于更为有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未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始料未及的情况,例如对方否认先前的责任承担、或者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存在分歧等等。
因此,交警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将成为必要的证据,以便于事件的后续处理得以顺畅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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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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