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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内

时间:2024.11.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97人
律师解析:
对于实施执行行为的相关方(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言,其所提出的异议应以执行程序终结前为最后期限。
然而,针对以终结执行措施为主的问题,相关方仍可提出异议。
涉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时,该异议应在所指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之前提出;
若执行标的已由当事人接手,则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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