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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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书在刑事案件里挺重要的,它能左右法院判罚的轻重以及检察机关要不要起诉。但要是受害者是被逼迫着在谅解书上签字,这签字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得看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啦。遇到刑事案件,咱们得想尽办法用合法的途径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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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去犯罪这事,得看具体情况来定责任。要是被胁迫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那就算主要犯罪啦。可要是只是因为被威胁才参与,或者只是知道这事但没起到啥实际作用,那就是从犯,犯罪情节会轻一些,按照法律得减轻处罚。所以说,被胁迫的人到底扮演啥角色、有啥行为,对判定他的犯罪责任那可是非常关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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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中,要是用不恰当的办法去索要钱财,那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啦。判断到底是不是这个罪,得看行为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呢。这个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吓唬人、威胁人家的手段,强行索要别人的财产。咱们国家的《刑法》第274条清清楚楚地规定了这种犯罪的判定标准和处罚办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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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误解而导致犯罪未遂,这种情况也需要承担罪责。也就是说,行为人受到了误导,虽然他有犯罪的意图,但是由于认知出现错误,导致目的没有达成。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是他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实施是很明确的,只是因为对事实的误解才没有得逞。为了维护刑法的公正以及预防犯罪,对于这种不可抗拒的未遂行为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