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
定金与
违约金这两项重要的
违约责任形式,通常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二者同时施行的。
具体而言,定金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为了保障该合同的顺利履行,其中的一方便会事先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目的金钱或者等价的其它替代品作为
担保的手段。
而违约金则是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后,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预先设定的,其效力不仅独立于合同内容本身,更不依赖于任何实际的履行行为。
因此,如果某份合同同时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方式,那么在对接下来的违约情形处理上,受害的一方有权根据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从而获得相应的救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并不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收取定金以及支付违约金两种请求。
在选择适用定金条款的情况下,一旦给
付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现象,他将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
反之,若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至于选择违约金条款的情况,则应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进行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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