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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代位权归谁所有

时间:2024.11.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代位权债权人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在债权人有权获得清偿的债务到期之时,债务人未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维护其针对其他主体的相关债权或包括该等债权在内的从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阻碍时,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
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再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应当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特定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主张的范围仅限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
此外,为了确保代位权的顺利实施,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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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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