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实际施工人
代位权”,乃是在实践中存在的一种法律权利体系,主要是指在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所体现出的特殊现象——实际施工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资格取代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当承包人处于消极状态无法及时维护自身对发包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而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完全有权将承包人视为自己的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以此来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这样的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且充分的前提条件: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并且正当的;
其次,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进入了债权履行周期;
再次,承包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到期债权,处于消极怠慢的状态;
最后,上述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给实际施工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至于最后,现实施工人代位权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维持
建筑工程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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