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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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是债务人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可以。在诉讼中,第三人代位可以是债务人,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将债务人设为,也可以是法院通知。由此明确了一点,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第三人。当然,根据诉讼的不同情况,还分为了相对应的代位权的不同。
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规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权利,以实现合同债权为最终的目的。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