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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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中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得综合好多因素呢。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用威胁、吓唬的手段,让受害人感到害怕然后交出财产,像威胁要破坏拍卖秩序这种情况。而且还要审查行为人是不是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想法。要是有合理的诉求或者合法的交易,那就不算敲诈勒索。但要是故意制造虚假的竞争环境,逼着竞拍者退出,自己以低价拿到拍品,还逼着原所有者支付额外费用,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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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判断把东西据为己有算不算盗窃罪,主要看是否符合盗窃罪的那些条件。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包含非法占有、偷偷拿走以及达到法定数额或者特定情形等方面。要是某个人没有得到许可,就擅自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并且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同时也满足了法定的要求,那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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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中,赃物得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并且得有证据能证明其存在以及具有经济价值。盗窃罪说白了就是偷偷把别人的财产占为己有,像那种偷偷地拿走数额比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这种偷偷拿东西的行为都算。其中还包括带着武器多次去偷东西、在公共场所偷别人放在身上的东西以及偷偷地拿走很多钱等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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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如下:吸收犯的犯罪行为没有独立性,牵连犯里的犯罪各自独立。从成因看,吸收犯是基于行为的轻重关系,牵连犯则是因为方法、目的或原因与结果行为紧密相连。准确区分这两类罪数形态,对于理解它们的定义很关键,对探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