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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1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中主张代位权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负之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已经届满的;
换言之,该债项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已经到达了应当履行的期限。
第二,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对债权人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第三,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均不得进行代位行使。
最后,债权人须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后,确认符合以上所述的全部条件。
唯有在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在执行程序中顺利地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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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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