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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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主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为原发性损伤致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轻微损害或障碍;轻伤涉及肢体容貌、器官功能受损或中度伤害;重伤致使肢体残废等重大伤害。面部软组织创等有量化标准,由法医机构依标准法定程序鉴定,鉴定结果对案件定性量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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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他人轻伤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该标准详细严谨规定多种损伤对应的程度,如面部创口或瘢痕达一定长度等情形可认定为轻伤。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轻伤鉴定结果对案件定性(罪与违法)和量刑有关键影响,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按标准鉴定以确保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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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他人轻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轻伤是外界因素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一定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未达重伤且非轻微伤。如面部创口超6.0cm、肢体创口超10.0cm可能被认定为轻伤,鉴定需法定资质机构和人员按程序操作,其结果对寻衅滋事案定性、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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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鉴定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客观上,胡乱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考量要点,主观故意也是判断因素,公安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准确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