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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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呢,要是借款是夫妻双方一起同意的,像夫妻都签字啦,或者一方事后认可啦之类的情况,通常就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呢,要是这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过日子需要才有的,那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呀,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一起搞生产经营的,或者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这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一起同意的,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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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共同意思的情况下所欠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求所负的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呢,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所负的债,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啦,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就另当别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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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呀,说到一方有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要不要还,得看具体情形呢。要是这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搞出来的,超出了家里平常过日子的需求,一般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那另一方就不用还啦。不过呀,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债务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那就得另说了。但要是债务是夫妻双方一起同意的,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的,即便是以一方个人名义的债务,那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还是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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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借离婚来躲避债务以及瞒着债权人的行为不算刑事诈骗,不过能被看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婚姻期间,一方利用协议等办法,把共同财产转移给配偶,这就让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