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执行阶段,一般来讲是不可以直接对配偶的财产进行执行操作的。
这里面存在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除非配偶的财产与被执行的财产出现了混同这样的特殊状况。
一般而言,执行行为通常是以
被执行人的
个人财产作为界限的。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自身的财产数量无法满足清偿
债务的需求,并且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判定配偶的财产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就像
夫妻共同债务这类情形,只要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那么就可以对配偶的财产实施执行行为。
这里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整个执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具体的执行事宜上存在疑问,那么建议大家及时向专业的
律师进行咨询,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从而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人员欲执行小朱配偶小李的财产,小李提出异议,认为在执行阶段不能直接执行配偶财产。但执行人员认为小朱与小李的财产可能存在混同情况或者小李的财产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共同债务,应可执行。
案情分析:1、执行一般以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界,若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执行配偶财产。
2、若存在
财产混同或法律规定配偶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共同债务)且符合法定程序,就可执行配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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