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夫妻共同拥有的那唯一一套房产,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有可能被强制实行的。
当这处房产属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居住房屋时,一般是不会被强制进行拍卖等执行手段的。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这些情况,那它仍有可能被执行:其一,即便共有房产是唯一的,但
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其二,对该房产实施执行行为,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的
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等。
到底是否会被执行,这得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来确定,由
执行法院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
在整个执行的过程当中,会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
居住权益。
比如说,会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实际需求,不会因为执行房产而让他们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
只有在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定执行该房产不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才会对其进行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为夫妻,他们有唯一一套房产。小朱为被执行人,小胡是
申请执行人。小朱称房产为唯一居住房屋不应被执行。但小胡发现小朱在别处还有可居住房屋,于是要求法院执行小朱的房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唯一房产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居住房屋,可能被执行。小朱虽称不应执行,但他有其他可居住房这一情况对小胡的要求有利。
2、法院在执行时会综合考量,虽小朱有其他房,但也要审查执行是否影响小朱及其家属基本生活,再确定是否执行该房产。